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变化
近期,国家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9日,因此,该内容是否会出现在新《经济法基础》教材当中尚未可知,请各位学员关注本处内容。本处内容主要会涉及相关计算性题目和文字性题目。主要变化如下:
1. 法的形式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启动立法工作,近期国家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
2.税率变化: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取消了“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
3. 计税依据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同时,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近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本处内容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相关题目,大家应予以关注。主要内容如下:
1.房贷利息,在偿还贷款期间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指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不可以扣除;
2.住房租金支出,按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定额扣除800元/月、1000元/月或1200元/月;
3.子女教育费,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按每个子女定额扣除1.2万元/年;
4.个人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规定期间内每年可按4800或3600元扣除;
5.赡养老人支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额度;
6.大病医疗支出,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以上专项附加扣除以一个纳税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扣除,当年扣不完的,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